讀Lord Denning)所著的《法律的正當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的 Preface,可知
"Due Process of Law"首次出現在英國1354年。
美國Madison先生在1791年將它寫成《憲法》第五條補充:"No person...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本書的題詞引Sir William Blackstone 在1758年10月25演說的開頭,"對吾人所處社會的法律知識勝任有之,是受教育者和學者之必需,也是博雅和政治教育所不可或缺的。"
大學時代會與同學合譯法律書、會參加天安門革命前的愛國交心會的李克強:
The Due Process of Law 1980 法律的正當程序:除了一般的目錄和索引 ,類似的書還包括Content of Cases、後記中記他1979年的80生日所受的榮寵,簡直是令人大開眼界。
那年年末,追思他家2兄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犧牲,令人神傷。
那年年末,追思他家2兄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犧牲,令人神傷。
此書我有英文本,漢譯本收起來,所以以下的資訊是看了FT訪談李克強,提到此書,才加以補充:
李克強就讀中國這所最著名高等學府時,正趕上中國版的“開放”(glasnost)期,那是一段向長期被禁的西方政治思想敞開大門的非凡歲月。他與其他學生一道翻譯了已故英國資深法官丹寧勛爵(Lord Denning)所著的《法律的正當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當時的同班同學說,李克強受到了一些自由派教授的影響,這些教授中的一些人篤信憲政民主。http://hcpeople.blogspot.tw/2012/11/li-keqiang.html
法律的正當程序
作者 : 丹寧勳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原作名: The Due Process of Law 譯者 : 李克強 / 楊百揆 / 劉庸安出版年: 1999-11-1 頁數: 282 定價: 20.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原作名: The Due Process of Law 譯者 : 李克強 / 楊百揆 / 劉庸安出版年: 1999-11-1 頁數: 282 定價: 20.0
內容簡介 · · · · · ·
丹寧勳爵對法律改革的貢獻主要在英國,但他的思想的影響卻不僅僅局限於英國。這些思想是現代社會發展的產物,因此為不少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所重視。雖然我國的法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有著本質的區別,但這種區別並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學家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思想。因此,研究丹寧的法學著作及其法學思想,對於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是有所幫助的。因此,我根據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1980)(《牛津法律指南》)和《牛津法律詞典》(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版)等較權威的資料對一些法律專有名詞和歷史人物加了註釋。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目錄 · · · · · ·
1原出版者前言
2丹寧勳爵和他的法學思想――代中譯本前言
3前言
4案例表
5第一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
6導言
7第一章面對法庭
8第二章侵害證人
9第三章拒絕回答問題
10第四章侮辱法庭
丹寧勳爵對法律改革的貢獻主要在英國,但他的思想的影響卻不僅僅局限於英國。這些思想是現代社會發展的產物,因此為不少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所重視。雖然我國的法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有著本質的區別,但這種區別並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學家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思想。因此,研究丹寧的法學著作及其法學思想,對於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是有所幫助的。因此,我根據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1980)(《牛津法律指南》)和《牛津法律詞典》(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版)等較權威的資料對一些法律專有名詞和歷史人物加了註釋。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目錄 · · · · · ·
1原出版者前言
2丹寧勳爵和他的法學思想――代中譯本前言
3前言
4案例表
5第一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
6導言
7第一章面對法庭
8第二章侵害證人
9第三章拒絕回答問題
10第四章侮辱法庭
*****
高院檢察官陳瑞仁指出,台灣司法在面對電信詐欺案時的問題,可分為「判無罪」與「判太輕」。無罪方面,檢警舉證不足,當然是原因之一,但面對跨國詐欺案件,最困難點在於「境外取證」,這涉及到台灣外交困境。
「其中最讓檢察官受挫的,是法院對於好不容易取得的境外證據,往往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例如頂新案在越南取得的人證、物證即遭以不能作為有罪證據駁回。」
判太輕方面,法定刑不是問題,主要問題在於,這類案件的被告非常年輕、無犯罪前科,且一般都會辯稱「第一天犯罪就被抓了」,所以法官大多會傾向給予緩刑。
此外「該押人而不押人」,以致被告交保後再度行騙或逃亡海外;還有犯罪所得下落不明,既未沒收也沒還給被害人,讓嫌犯出獄後還可能有錢繼續享用。不過陳建仁提到,這些問題牽涉到許多立法工作,需要司法改革,才能讓人民更有保障。
聯合報導,有資深法官表示,法官量刑從輕,可能與台灣的審判文化、行政機制、法律規定過輕及法官生活經驗有關。台灣法官多一審重判,二、三審輕判,因為多抱持「給人一線生機」的心態,所以量刑偏輕。
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判決時會顧慮到判決是否會獲上級審支持,如果判刑過重容易被上級審撤銷,會影響升遷與考績,所以多數法官寧願輕判,也不要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