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法理解創傷性事件,非常類似於設法理解創傷性事件中的加害者,換言之,你得把他們理解為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什麼神祕難解的妖魔。但這又會牽扯出一個相似的弔詭(姑稱之為「邪惡的弔詭」):把加害者看作我們可理解的人固然是道德失職,但拒絕這樣做同樣是道德失職。也就是說,我們既必須妖魔化他們,又必不可妖魔化他們。我們之所以必不可妖魔化他們,是因為那樣做本身就是一種有妖魔色彩的立場,意即拒絕承認他人的充分人性。
這不只是一種修辭學的憂慮。當道德義憤激烈得讓我們否定別人有精神性可言,它就會變得難以區分於恨—一如呼求正義的有時會難以區分於呼求報復。這不只會帶來危險的政治後果,還會產生嚴重的內在後果。因為當我們妖魔化他人之時,我們不只界定了他人是誰,還界定了我們自己是誰。
……另一方面,倘若我們不維持「他者化邪惡」(the otherness of evil)的意識,又會失去做出關鍵哲學區分的能力。我們會感覺某些行為抗拒理解和牴觸人性並不僅僅是感覺,而且還是一種範疇性區分的指標。如果不能把那些震撼我們良知的行為歸為一類,我們的道德語言將會變得非常貧乏。我們有需要把這些行為歸為另一類,既是為了尊重我們情感所包含的真理價值,也是為了尊重倖存者與死者。
尤有甚者,當我們失去「他者化邪惡」意識,我們也會失去我們的恨,而這真正是一種損失。
——《惡人:普通人為何會變成惡魔?》EVIL MEN,p.48-50
詹姆士.道斯 James Dawes 著;梁永安 譯